(2017)豫0527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闫中文与马奎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中文,马奎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79号原告:闫中文,男,1952年3月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英杰,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奎锋,男,汉族,1980年9月28日5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菜篮子服务中心。负责人:李航,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志友,男,该公司员工。原告闫中文与被告马奎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洋财险濮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中文于2017年4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闫中文之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中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中文负担。审 判 长 张 峰审 判 员 刘瑞敏代理审判员 郝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玮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