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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杨雪琴与刘灿球、刘放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雪琴,刘灿球,刘放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2085号申请执行人:杨雪琴,女,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被执行人:刘灿球,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刘放媚,女,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杨雪琴与被告刘灿球、刘放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刘灿球、刘放媚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雪琴偿还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1830元、财产保全费2945元,合共14775元。因债务人刘灿球、刘放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杨雪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顺德区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顺德区档案馆房地产档案室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刘灿球、刘放媚有一座共有的位于中山市沙溪镇中兴村隆都路13号隆盛花园H17幢302房的房产[土地证号国(2006)易2410**号,房产证号C4××78号、C1××26号]及被执行人刘灿球所有的位于中山市沙溪镇中兴村隆都路13号隆盛花园H17幢059号车房(证号C4698476号)、位于中山市沙溪镇沙溪大道6号时代倾成花园1-6幢负一层603号小车位(产权权属证号2013-011217号),均已被本案于诉讼阶段登记查封,本案于2016年11月13日委托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将被执行人刘灿球、刘放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刘灿球、刘放媚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950562.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已于诉讼阶段登记查封了被执行人在中山市沙溪镇的房产、车房、小车位,并已委托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2085号案终结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况消失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伟执行员 何序明执行员 梁国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黄国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