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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欧仁立与王立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仁立,王立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850号原告:欧仁立,男,汉族,1957年11月11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王立立,男,汉族,1979年1月3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仁立诉被告王立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仁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王立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仁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欧仁立50元。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赵艳江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沐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