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欧仁立与王立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仁立,王立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850号原告:欧仁立,男,汉族,1957年11月11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王立立,男,汉族,1979年1月3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仁立诉被告王立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仁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王立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仁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欧仁立50元。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赵艳江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沐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