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162号之一原告朱某,男,197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王某,女,197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袁文举人民陪审员 侯思远人民陪审员 赵 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江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