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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民初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162号之一原告朱某,男,197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王某,女,197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袁文举人民陪审员  侯思远人民陪审员  赵 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江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