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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874号原告: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石大公路96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周某某,女,1977年10月30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住石嘴山市。原告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顺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蔺 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