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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1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6)青0121执688号柴文忠、李宏娟与李四元交通肇事罪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文忠,李宏娟,李四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1执688号申请执行人柴文忠,男,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李宏娟,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李四元,男,藏族,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文忠、李宏娟与被执行人李四元交通肇事罪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四元私下给付申请执行人柴文忠、李宏娟5000元,通过本院给付5000元,剩余案款129281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自2017年起,每年12月15日前还款1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生祥审判员  高建华审判员  钱生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明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