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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2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丁峻与陈忠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2民初251号原告:丁某,住托克托县。被告:陈某,住托克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0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白英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