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丁峻与陈忠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2民初251号原告:丁某,住托克托县。被告:陈某,住托克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0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白英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