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恢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丽媛申请执行林成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媛,林成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502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媛,女,1976年1月1日生,汉族,医生,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林成玺,男,1963年2月10日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年6月19日作出的(2016)黑0183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