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6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国龙与任俊友,安徽金寨宏达运输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龙,任俊友,安徽金寨宏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6281号原告:李国龙,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琼,重庆市江北区复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俊友,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安区。被告:安徽金寨宏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梅江街道。法定代表人:刘志宏,职务不详。原告李国龙与被告任俊友、安徽金寨宏达运输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李国龙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国龙负担。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建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