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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6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国龙与任俊友,安徽金寨宏达运输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龙,任俊友,安徽金寨宏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6281号原告:李国龙,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琼,重庆市江北区复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俊友,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安区。被告:安徽金寨宏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梅江街道。法定代表人:刘志宏,职务不详。原告李国龙与被告任俊友、安徽金寨宏达运输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李国龙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国龙负担。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建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