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欧亚特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欧亚特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787号原告:深圳市欧亚特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某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义、李倩雯,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欧亚特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欧亚特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深圳市欧亚特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深圳市欧亚特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742元,减半收取4371元,由深圳市欧亚特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双石人民陪审员 熊忠玉人民陪审员 李美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郡玉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