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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高秀芳与燕松山、登封市银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芳,燕松山,登封市银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05号原告:高秀芳,女,197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登封市。委托代理人:刘秋生,登封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燕松山,男,成年,汉族,系登封市银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理。被告登封市银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市区武术购物城。法定代表人:燕松山,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秀芳诉被告燕松山、登封市银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亦不同意对被告进行公告送达,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不能向其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原告亦不同意对其公告送达,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秀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退回原告高秀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杨菊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常丽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