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原告赵某与被告南江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被告南江县黄金新城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南江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南江县黄金新城管理办公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761号原告杨某,男,生于1963年6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居民。原告赵某,女,生于1969年3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居民。系原告杨某之妻。被告南江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住址:四川省南江县国土局内。负责人:李文荣,该中心主任。被告南江县黄金新城管理办公室,住址:四川省南江县黄金新城。负责人:马北平,该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原告赵某与被告南江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被告南江县黄金新城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赵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赵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杨某、赵某负担。审判员 邓亚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惠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