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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执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惠玲、赵天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玲,赵天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4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惠玲,女,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赵天成,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申请执行人惠玲与被执行人赵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324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被告赵天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惠玲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9月4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90元,由被告赵天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赵天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在银行、工商、国土、房产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相关的执行线索。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皖1324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皖1324执12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慧博审判员  彭向阳审判员  陈幼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