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5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合肥创和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邢志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创和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邢志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5155号原告:合肥创和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和平路1号合钢公司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81040770。法定代表人:胡耀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明碧,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睿,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志庆,男,汉族,1971年10月22日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倪君,安徽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合肥创和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邢志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创和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邢志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创和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创和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0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合肥创和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牛 蕾人民陪审员 王富华人民陪审员 张泰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晓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