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秦霞与郭嘉、徐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霞,郭嘉,徐晓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713号原告秦霞,女,1961年7月11日出生,住大连金普新区。被告郭嘉,女,1982年1月26日出生,住大连金普新区光明街道。被告徐晓磊,女,1984年4月7日出生,住大连金普新区。委托代理人张蓉,系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庆亮,系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霞诉被告郭嘉、徐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霞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秦霞承担。审判长 刘作成审判员 乔元臣陪审员 郭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正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