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晋江市青阳鑫源电器商行与被告曾美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青阳鑫源电器商行,曾美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82民初1733号 原告:晋江市青阳鑫源电器商行,注册号,住所福建省晋江市。 经营者:李永真,女,1978年8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兵,福建取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美美,女,1981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晋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青阳鑫源电器商行与被告曾美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决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林文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蔡姝娅、人民陪审员柯天从(候选陪审员:杨振宁)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六十三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林文晋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许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