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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民终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传周与朱得国、高永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得国,高永娇,孙传周,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10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得国,男,1981年6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东海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永娇,女,1984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传周,男,1979年3月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审第三人李杰,男,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东海县。上诉人朱得国、高永娇因与被上诉人孙传周及原审第三人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海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2民初7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按逾期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述峰审判员  谭晓春审判员  任李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殷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