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林纪文与刘基城、彭喜艳、湖南中信金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基城,彭喜艳,湖南中信金萃医疗机械有限公司,长沙穗勤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刘桃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30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林纪文。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被申请人:刘基城。被申请人:彭喜艳。被申请人:湖南中信金萃医疗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沙穗勤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桃艳。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林纪文诉被告刘基城、彭喜艳、湖南中信金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沙穗勤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刘桃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了(2016)湘0102民初56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刘基城、彭喜艳、湖南中信金萃医疗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院实际查封了彭喜艳名下位于长沙市XX房(权证号**)的产权过户手续;刘基城名下位于长沙XX房(权证号**)的产权过户手续。现申请人林纪文以本案已调解结案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林纪文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依据(2016)湘0102民初5629号裁定对彭喜艳名下位于长沙市XX房(权证**)采取的保全措施;二、解除本院依据(2016)湘0102民初5629号裁定对刘基城名下位于长沙市XX房(权证号**)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明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人民陪审员 余晓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姚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