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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2民初5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吕玉平与仁怀市南部新城开发建设工程指挥部、仁怀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玉平,仁怀市南部新城开发建设工程指挥部,仁怀市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2民初5052号原告:吕玉平,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宗诚,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仁怀市南部新城开发建设工程指挥部,住所仁怀市。负责人:刘光奇,该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书德,男,该指挥部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遵良,男,该指挥部工作人员。被告:仁怀市人民政府,住所仁怀市。法定代表人:梁铮,该市人民政府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书德,身份同上。原告吕玉平与被告仁怀市南部新城开发建设工程指挥部、仁怀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吕玉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玉平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38元,减半收取计7319元,鉴定费200000元,共计207319元由原告吕玉平负担。审 判 长  吴在炯人民陪审员  程天亮人民陪审员  龚学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