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省医药工业有限公司与杭州江干爱达康复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医药工业有限公司,杭州江干爱达康复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6民初228号原告:浙江省医药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文北巷27号。法定代表人:王家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帆,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江干爱达康复医院,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车站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冯建祥。原告浙江省医药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江干爱达康复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榆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68608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2320元(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6年9月1日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实际支付至货款付清日止),合计768407元;2、本案诉讼费及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月签订一份《药品购销协议》,对双方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药品买卖事项进行了约定。后双方又签订多份《购销合同》,对该期间每批药品的买卖进行具体约定。自2016年1月至同年6月8日原告最后一批供货止,原告共向被告提供390余万元的药品,被告未按约付款。2016年9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16年10月31日前付清欠款。后被告归还了部分款项,尚欠686087元未付。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药品购销协议》、《购销合同》、浙江省医药工业有限公司对账单、《还款承诺书》、《委托代理合同》、记账凭证、入账记录、发票。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6年签订一份《药品购销协议》,约定:原告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向被告供应药品。被告应自收货日起60日内付清购货款,逾期付款需按每日千分之三赔付违约金。双方又依据《药品购销协议》签订多份《购销合同》,对买卖药品的具体数量、金额等进行约定。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药品,2016年9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还款承诺书》,确认截止2016年8月31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751087元,并承诺于同年10月31日前付清,否则将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违约金责任及承担原告主张该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于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1月8日期间支付货款2065000元。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367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药品购销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后,被告理应据实支付货款。根据被告出具的《还款承诺书》,被告确认截至2016年8月31日共欠原告货款2751087元。现原告自认被告在此后支付货款2065000元,故被告尚应支付的货款数额为686087元。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上述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药品购销协议》及《还款承诺书》之约定,被告未按期支付货款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鉴于被告未对违约金问题提出抗辩,现原告主张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药品购销协议》约定,被告应自收货日起60日内付清购货款,而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每次供货的具体时间,其主张被告的应付款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并无依据。根据现有证据,应以被告《还款承诺书》确认的2016年10月31日为还款期限,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11月1日起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为41851元。另因被告于《还款承诺书》中确认愿承担原告为主张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现原告主张的律师费36700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江干爱达康复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省医药工业有限公司货款68608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1851元(自2016年11月1日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款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另行计付。二、杭州江干爱达康复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省医药工业有限公司律师费36700元。三、驳回浙江省医药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2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20元,合计10446元,由杭州江干爱达康复医院负担9896元,浙江省医药工业有限公司负担550元。杭州江干爱达康复医院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浙江省医药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98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榆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谢心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