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文某某诉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乔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715号原告:文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乔某某,男,汉族,村民。文某某诉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文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文某某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文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