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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喜成、陈卫东等与邵铁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喜成,陈卫东,邵铁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1782号原告陈喜成,男,1970年8月5日生。原告陈卫东,男,1969年2月10日生。被告邵铁海,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喜成、陈卫东诉被告邵铁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卫东、陈喜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邵铁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卫东、陈喜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东、陈喜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卫东、陈喜成负担。审判员  康素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超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