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高鹏程与土默特左旗塔布赛乡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鹏程,土默特左旗塔布赛乡人民政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1民初447号原告:高鹏程,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党雪莲(高鹏程之妻)。被告:土默特左旗塔布赛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塔布赛乡塔布赛村。法定代表人:云建兵,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新华,乡卫计办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国,乡司法所所长。原告高鹏程与被告土默特左旗塔布赛乡政府(以下简称乡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现已审理终结。高鹏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乡政府赔偿被乡政府拆除高鹏程住宅院土石结构墙32米,折价损失11520元,拆除枸杞篱笆墙32米,折价损失6000元,共计17520元;2.判令乡政府对其侵犯高鹏程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向高鹏程公开赔礼道歉;3.由乡政府承担本案受理费及其他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份,七碳板村开展十个全覆盖工程,全村开始拆除危旧土房,政府出资翻盖水泥钢筋结构的新房;拆除旧土院墙,重建钢筋水泥砖结构的新院墙,并且硬化村镇街巷。高鹏程住宅院西墙,为土石结构墙,随墙栽植枸杞树作为篱笆墙,形成32米长,土石结构及篱笆院墙,高大、坚固长年不用维修,并且还有经济收入,可谓一途多用。十个全覆盖工程开展后,乡政府检查后,指示驻村第一书记及村委会通知高鹏程,院墙需拆除,日后统一翻建钢筋地梁砖结构新墙。高鹏程当时不愿意拆除,认为自己的墙不影响十个全覆盖工程的建设,而且枸杞还是名贵中药材,每年还有一笔经济收入,对于乡政府的做法难以理解。高鹏程考虑再三,乡政府承诺统一重建水泥钢结构新墙,为了配合十个全覆盖,就相信乡政府,配合、协助拆除了自己的墙,等待政府重建。然而等待至今乡政府也未重建。现十个全覆盖工程已经结束,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庭依法裁决。乡政府辩称,当初高鹏程是同意拆除旧院墙的,并不是不给高鹏程垒墙,是承诺给高鹏程垒花栏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十个全覆盖工程,经高鹏程同意,将高鹏程院墙拆掉,但因建钢筋水泥墙还是花栏墙产生争议,至今未重建院墙。本院认为,高鹏程要求乡政府赔偿拆除院墙折价损失17520元的诉���请求,该价格无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于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高鹏程要求乡政府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拆墙是高鹏程同意,只是因垒钢筋水泥墙还是花栏墙产生争议,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也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鹏程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计119元由原告高鹏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侯昱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