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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9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李成志、高树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志,高树行,李成志,高树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9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成志,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高树行,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李成志与高树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冀0983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成志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树行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高树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李成志支付劳务费93574元,但被执行人高树行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经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高树行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983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赵新业代理审判员  程金岭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蒙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