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施军连、甘森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军连,甘森杰,何芳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914号申请执行人:施军连,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甘森杰,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何芳妹,女,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盐执民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归还借款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甘森杰、何芳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67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嘉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干炯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