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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汉市至和路桥钢模板制造有限公司与博罗县兆业建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至和路桥钢模板制造有限公司,博罗县兆业建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1044号原告武汉市至和路桥钢模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街石堰吴湾**号。法定代表人蔡燕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志刚,湖北天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博罗县兆业建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号丽晶华庭金莱阁。法定代表人林炎升,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了原告武汉市至和路桥钢模板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博罗县兆业建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博罗县兆业建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至和路桥钢模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博罗县兆业建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供方单位注册地法院裁决。该约定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合同供方即原告武汉市至和路桥钢模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街石堰吴湾37号,本院具有管辖权。故被告博罗县兆业建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博罗县兆业建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浩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江 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