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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1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俊兰诉秦旭中、苗云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长治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兰,秦旭中,苗云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长治县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1民初122号原告:张俊兰,女,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婷、王小绿,山西中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秦旭中,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苗云花,女,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长治县营销服务部。法定代表人:候春堂,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炜,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张俊兰与被告秦旭中、苗云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长治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张俊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俊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韶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栗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