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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8601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宝萍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萍,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8601民初1765号原告:李宝萍,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海,天津瀚和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佩福,天津瀚和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增1号平安大厦。主要负责人:章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廉冬晓,女,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萍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宝萍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萍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李宝萍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福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邵 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