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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6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原告郑文春与被告王亚荣、陕西卡米亚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春,王亚荣,陕西卡米亚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未民初字第06920号原告郑文春,男。委托代理人高奎博,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国静,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亚荣,男。被告陕西卡米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大明宫建材基地陶瓷交易A区*排*****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王亚荣。原告郑文春与被告王亚荣、陕西卡米亚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奎博,被告陕西卡米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文春诉称,被告王亚荣以周转生意为由,从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2月1日,分五次从其处借得现金71万元,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加盖有陕西卡米亚建材有限公司及其所有的专卖店印章,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71万元,承担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被告王亚荣、陕西卡米亚建材有限公司辩称,欠款属实。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日,被告王亚荣、陕西卡米亚建材有限公司从原告郑文春处借款10万元;2013年7月15日,被告王亚荣、陕西卡米亚建材有限公司从原告郑文春处借款20万元;2013年9月1日,被告王亚荣、陕西卡米亚建材有限公司从原告郑文春处借款20万元;2014年1月18日,被告王亚荣、陕西卡米亚建材有限公司从原告郑文春处借款10万元。2014年2月1日,被告王亚荣、陕西卡米亚建材有限公司从原告郑文春处借款11万元;被告王亚荣、陕西卡米亚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郑文春出具了欠条五份。以上借款共计71万元,借款用途为进货周转。原告郑文春提供借款后,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上述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亚荣、陕西卡米亚建材有限公司从原告郑文春处借款71万元,至今尚未偿还,现原告郑文春主张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1万元,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亚荣、陕西卡米亚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文春借款71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5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亚荣、陕西卡米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于上述付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红波审 判 员  相 帆代理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