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4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魏某诉王某、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王某,强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732号原告魏某,男,汉族,1958年3月3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梓潼县。被告王某,男,汉族,1989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梓潼县。被告强某,女,汉族,1987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梓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王某、被告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强某所有的价值6657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原告自愿以其个人所有的牌号为川B788**号奔驰轿车一辆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和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魏某个人所有的牌号为川B788**号奔驰轿车后,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王某、被告强某所有的价值66570元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兆保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