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天中广场人防商城有限公司、张建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天中广场人防商城有限公司,张建峰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5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天中广场人防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金雀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71672131U。法定代表人:胡春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黑连河,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峰,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上诉人驻马店市天中广场人防商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建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4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驻马店市天中广场人防商城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驻马店市天中广场人防商城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驻马店市天中广场人防商城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1720元,由上诉人驻马店市天中广场人防商城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强代理审判员 刘 辉代理审判员 王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丁宇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