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4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XX成与刘玉玲、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成,刘玉玲,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45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成,男,1952年9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玲,女,1955年5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法定代表人:赵炳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女,1987年12月18日出生。上诉人XX成因与被上诉人刘玉玲、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541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XX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服从一审法院裁定。本院认为,XX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鲁 南审 判 员 张玉娜代理审判员 姜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立昱书 记 员 左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