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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民终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营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营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民终95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营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渤海大街东19号。法定代表人朱志生,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营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不服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16)辽0803民初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应由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诉人上诉称,2015年5月19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营民三终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后该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起诉人书面提出异议,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803执异67号执行裁定,起诉人不服该裁定提起复议,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营执复字第49号执行裁定,驳回起诉人的异议申请,故起诉人提起诉讼。本案合同签订地法院是营口市西市区法院,应当由营口市西市区人��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合同签订地约定不明无法准确确定管辖法院,西市区人民法院与本案实际联系不明确,故上诉人应当以合同履行地或各方当事人住所地、标地物所在地法院起诉,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刁勇审判员  张悦审判员  刘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