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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执3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3459太仓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燕琴、沈玉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燕琴,沈玉明,太仓市浩浩化纤有限公司,夏建文,万小碧,太仓市天信化纤有限公司,吴国忠,杨振英,太仓市新艺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3459号申请执行人太仓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南郊文治路51号淏华国际大厦103室、1701-1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582299742D。法定代表人刘拥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涛,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宋燕琴,女,197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太仓市。被执行人沈玉明,男,197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太仓市。被执行人太仓市浩浩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王秀村,组织机构代码79109284-4。法定代表人宋燕琴。被执行人夏建文,男,1968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所地太仓市。被执行人万小碧,女,1972年2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太仓市。被执行人太仓市天信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广新村,组织机构代码73942540-2。法定代表人夏建文。被执行人吴国忠,男,196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太仓市。被执行人杨振英,女,1966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太仓市。被执行人太仓市新艺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新华村,组织机构代码78498300-8。法定代表人吴国忠。太仓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燕琴、沈玉明、太仓市浩浩化纤有限公司、夏建文、万小碧、太仓市天信化纤有限公司、吴国忠、杨振英、太仓市新艺化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5民初5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宋燕琴、沈玉明归还太仓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3548.13元;宋燕琴、沈玉明支付太仓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的利息、罚息等32496.39元(利息、罚息等计算至2016年7月22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等按照约定计算至借款归还之日止);太仓市浩浩化纤有限公司、夏建文、万小碧、太仓市天信化纤有限公司、吴国忠、杨振英、太仓市新艺化纤有限公司对宋燕琴、沈玉明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3585元,由宋燕琴、沈玉明、太仓市浩浩化纤有限公司、夏建文、万小碧、太仓市天信化纤有限公司、吴国忠、杨振英、太仓市新艺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宋燕琴、沈玉明、太仓市浩浩化纤有限公司、夏建文、万小碧、太仓市天信化纤有限公司、吴国忠、杨振英、太仓市新艺化纤有限公司负担未按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太仓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89629.5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宋燕琴、沈玉明、太仓市浩浩化纤有限公司、夏建文、万小碧、太仓市天信化纤有限公司、吴国忠、杨振英、太仓市新艺化纤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房产、证券、存款等财产情况,除太仓市新艺化纤有限公司名下抵押设备另案拍卖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太仓市新艺化纤有限公司名下另案拍卖的抵押设备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5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徐澄审判员  XX审判员  钱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