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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91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长路申请执行李武林、王叶、实盾(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林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长路,李武林,王叶,实盾(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林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91执204号申请执行人胡长路被执行人李武林被执行人王叶被执行人实盾(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林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6)豫0391民初51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李武林、王叶、实盾(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林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胡长路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武林、王叶、实盾(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林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71757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玉峰执行员  刘 雨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盛乐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