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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7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7150号原告:杨某某,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济钢职工,住济南市。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济钢职工,住济南市。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申请费470元,均由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董 浩人民陪审员  李永盛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孟晓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