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7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7150号原告:杨某某,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济钢职工,住济南市。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济钢职工,住济南市。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申请费470元,均由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董 浩人民陪审员 李永盛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孟晓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