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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执2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莫进芳、符信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进芳,符信焕,符晓平,符兆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2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莫进芳,女,1947年10月14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符信焕,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符晓平,女,1977年6月22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符兆波,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进芳、符信焕、符晓平与被执行人符兆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债务已清偿,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702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善权审判员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世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