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执2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莫进芳、符信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进芳,符信焕,符晓平,符兆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2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莫进芳,女,1947年10月14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符信焕,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符晓平,女,1977年6月22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符兆波,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进芳、符信焕、符晓平与被执行人符兆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债务已清偿,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702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善权审判员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世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