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深圳某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深圳某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51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孙某。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3月16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一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曾海林人民陪审员 景 仰人民陪审员 张 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谢 睿第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