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韩丰余与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繁荣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丰余,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繁荣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568号原告:韩丰余,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繁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繁荣村。法定代表人:邹立新,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丰余与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繁荣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丰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美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