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901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马新喜与杨东霞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新喜,杨东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901财保6号申请人马新喜,男,汉族,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第九师商贸公司退休职工,住第九师。被申请人杨东霞,女,汉族,1971年5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第九师。申请人马新喜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东霞位于第九师阿格勒克西街祥瑞小区11号楼321室房屋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本人房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新喜与被申请人杨东霞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马新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马新喜位于额敏县上户路12地段050200004117号上户路市场(额房权证第××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杨东霞位于额敏朝阳区阿格勒克西街祥瑞小区11号楼321室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马新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