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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刑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俊波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俊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刑终107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俊波,男,汉族,1971年2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井研县,小学文化,农民,住井研县。2016年2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井研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何正斌,四川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刘宁,四川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俊波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李某3、李某4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川11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俊波对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过阅卷,提讯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后,合议庭进行评议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6年2月2日凌晨,李某1驾车搭载张俊波、先明发回井研县三江某途中,李某1因琐事动手打张俊波几拳,张俊波遂下车到路边的树林躲避,先明发下车寻找张俊波时,李某1驾车离开后又返回,并搭载张俊波、先明发一同到三江某卫生院外。凌晨3时许,张俊波准备回家,李某1阻挠其离开,二人遂发生打斗,李某1将张俊波右手小指划伤,张俊波则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伤李某1,李某1受伤后跑至三江某兽医站外时倒地,张俊波追上前用弹簧刀连续多次捅刺李某1,致李某1当场死亡。张俊波随后携弹簧刀到三江某派出所投案自首。原判以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原判认为,被告人张俊波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后张俊波携作案工具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因琐事殴打被告人张俊波,之后又无故阻挠张俊波回家,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但尚未达到刑法意义上严重过错的程度。张俊波致人死亡的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根据张俊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张俊波从轻处罚。原判认定被告人张俊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弹簧刀一把予以没收;判令被告人张俊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李某3、李某4因李某1死亡产生的丧葬费25233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李某3、李某4的其他诉讼请求。张俊波上诉提出:张俊波系激情犯罪,且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被害人有重大过失,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以相同理由为其辩护。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日晚,被害人李某1(男,殁年35岁)借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俊波1000元钱让其陪李某1打牌,但因故二人未一起打牌。后李某1驾车搭载张俊波、先明发一同到井研县研城镇云海国际KTV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李某1又驾车搭载二人返回井研县三江某。途中,李某1因张俊波未陪其打牌,让张还钱,并动手打了张俊波几拳,张俊波下车到路边树林躲避,先明发下车寻找张俊波时,李某1驾车离开。先明发找到张俊波后二人步行回三江某时,李某1又驾车返回并搭载张俊波、先明发一同到三江某卫生院外。凌晨3时许,张俊波准备回家,李某1追上去阻挠其离开,二人遂发生打斗,李某1将张俊波右手小指划伤,张俊波则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刺伤李某1,李某1受伤后跑至三江某兽医站外时倒地,张俊波追上前用弹簧刀连续多次捅刺李某1,致李某1当场死亡。随后,张俊波携弹簧刀到三江某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李某1系单刃刺器致全身多处刺创,失血性休克死亡;张俊波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证实目睹张俊波作案的证人陈某电话报警、派出所民警随即赶到现场调查、张俊波携作案弹簧刀到井研县公安局三江派出所投案自首及公安机关于同日立案侦查等情况。2.户籍信息材料,证实张俊波出生于1971年2月2日,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井研县三江某三江街畜牧兽医站门前路面,在现场有一男性尸体,尸体胸前地面有“coolpad”手机1部和“利群”香烟1包(均实物提取),尸体东侧地面有血泊(棉签擦拭提取)。现场提取滴落血迹12处、口痰3处、玉溪烟盒1个、玉溪烟头2个、中华烟头1个。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从张俊波处扣押弹簧刀(即匕首)1把(刀柄长14厘米,刀刃长11.3厘米,宽3.3厘米,刀柄有玫瑰红及蓝色)、黑色皮鞋1双、军绿色裤子1条、红棕色皮带1根、绿灰相间带帽夹克1件、面值100元人民币10张。面值为100元的人民币10张已发还给骆娅。5.检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2016年2月2日,经检查确定张俊波右手小指近节指间关节背侧有2.5×0.5厘米裂创。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6.抢救记录,证实井研县人民医院医生于2016年2月2日4时到达发案现场,经检查伤者李某1已临床死亡。7.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实被检验人李某1全身共25处刺创,分布于背部、胸部、腹部及左上肢,其中胸背部有7处刺创进入胸腔,腹部有2处刺创进入腹腔;被检验人李某1系单刃刺器致全身多处刺创,失血性休克死亡。尸检时,棉签擦拭提取心血,备DNA检验。8.提取笔录、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1)在送检的张俊波皮鞋、1号血迹、2号血迹、3号血迹、6号血迹、7号血迹、12号血迹、13号血迹、14号血迹、匕首、张俊波外套中检出人血,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有15个STR基因座分型与张俊波一致,支持上述检材为张俊波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在送检的15号血迹、17号血迹、19号血迹、尸体处血泊中检出人血,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有15个STR基因座分型与李某1一致,支持上述检材为李某1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3)在送检的张俊波长裤中检出两人或两人以上混合DNA-STR分型,该混合分型包含张俊波与李某1的DNA-STR分型;(4)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根据对15个DNA-STR基因座检验结果的分析,支持李某1与骆娅是李某4的生物学父母亲。9.辨认现场笔录、照片,证实张俊波辨认出2016年2月2日,被害人李某1驾车搭载先明发、张俊波回三江某时下车处,辨认出三江镇三江街85号外系其与李某1互相挥刀处,辨认出三江某兽医站外系李某1倒地处。10.证人殷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日0时许,李某1带着他的两个朋友到云海慢摇吧包间与殷某1等人喝酒,其中一个朋友戴一顶类似棒球帽的帽子,大约半小时后大家就散了,李某1开一辆川A牌照的车搭载他的两个朋友走了。1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张某是张俊波的哥哥。2016年2月2日凌晨3点,张某从茶楼到三江卫生院斜对面路口等张俊波,约五分钟后,李某1开一辆轿车过来,车头朝卫生院斜停在街道上。李某1、张俊波、“小四”(先明发)从车上下来,李某1对张某说,不准张俊波和“小四”走,要把事情说清楚。张某问李某1啥子事?李某1说三次喊张俊波跟他打牌,张俊波都不打,不给他面子。张某说过一、两天一起吃顿饭,把事情解决了。李某1说先把事情说清楚,今晚上这个事咋解决?之后,李某1还是不让张俊波和“小四”走。张某就给赵某打电话让其来劝解,赵某不来,还说李某1喝了酒乱性,谁都劝不了。随后,张某就去赵某家把刚才的事告诉赵某。大约十多分钟后,“小四”跑来对张某说李某1被捅倒了。张某就和赵某、“小四”赶到李某1停车旁,见张俊波朝“朱店”方向走,并听到张俊波说“我去自首”。这时张某看到宋某站在李某1车旁,宋某说是李某1打电话叫他来的,二人见兽医站外公路中间站有人,遂一起朝兽医站走,站在路上的那个人(听说是三江街上打扫厕所的老头)说:“刚才两个人打架,把这个人捅倒了,倒地的人动了几下就没动,好像死了,我已经报警了”。张某走过去看了一眼倒地的人好像是李某1,背上有纹身,警车也来了。12.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日凌晨3点24分,李某1打电话告诉宋某他在三江医院,让宋某出来一下。宋某遂骑摩托车到医院,见李某1的车横停在医院外面的路上,车大灯未关,李某1不在。宋某就往政府旁边的小区走,刚过政府门口就见张俊波气冲冲从小区往外走,手里拿了什么东西,边走边说“老子把他杀死,老子把他杀死……”宋某在小区没见到李某1,又返回李某1停车处。宋某拨打李某1电话,无人接听。这时,宋某见张俊波从兽医站方向往医院门口走,边走边说:“杀死了,杀死了,我去投案自首”。宋某遂往兽医站方向走,刚走过医院就见张某和“小四”(先明发)一起出来,宋某继续往前走,见兽医站对面有个老头站在路边,老头告诉宋某,对面有人打架。宋某这才看见兽医站门口躺了一个人,走过去认出是李某1,一动不动,身下流了很多血。这时,张某和赵某一起来了,“小四”拨打了“120”电话。13.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日凌晨3时许,赵某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肯定喝了很多酒,后才听出是李某1的声音,李某1说“九老幺”(张俊波)和“小四”(先明发)在他车上,让赵某一起来喝酒,赵某拒绝了。之后,赵某接到张某电话说,李某1不要张俊波走,可能要出事。赵某说李某1喝了酒任何人都劝不到,所以没有去。没过多久,张某又来敲赵某的门,赵某就让张某赶紧给宋某打电话。后“九老幺”打电话给赵某,让张某在赵某家睡,不要下来了。没过几分钟,“小四”来敲赵某的门,说出事了,“九老幺”把李某1杀了。赵某就和“小四”、张某一起下楼,走到新街出口,就见李某1的车斜停在对面街上,宋某站在三江医院门口,“九老幺”站在干巷子里喊:“你们回去,不关你们的事”,之后朝三江大桥方向走,边走边喊:“‘八哥儿’(张某),老母亲交给你了,我要去自首”,赵某见“九老幺”从他面前走过时,右手上拿了一把刀。“小四”看过李某1后说好像没气了,已经有个人报了警。赵某走过去见李某1躺在兽医站外路边,侧着身子、脚弯曲倒在地上,头朝公路,背上的衣服好像掀起来了,能看见背上的纹身。赵某见李某1没气了,就回家了。1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陈某是三江社区聘请的综治巡逻员。2016年2月2日凌晨3点过,陈某在三江街的出租屋内听到外面又吵又闹,走到门口见一男子往三江白塔方向跑,边跑边“哎呀喂”地大声叫,另一男子在紧追,并吼要整死他,陈某就朝他们喊不要打了。这时后面追的男子一把抓住前面跑的男子的衣领,将其摔倒在地,倒地男子的电话在响,后面追的男子弯腰往倒地男子身上扎,陈某就赶紧回屋里打“110”电话报警。陈某出来后,看到后面又有一戴帽子的男子边跑边喊“不要打了,打死人你要填命哦”。打人的男子就甩手转身跑了,戴帽子的男子跑到受伤倒地的男子跟前,大声喊“李勤(音),李勤……”,但已没反应了。陈某走到他们面前说已经报警了,戴帽子的男子就打了“120”电话,之后一起等派出所和医院的人来,医院的人到后说伤者已经死了。戴帽子的男子是三江某的人,平时大家喊“小四”。15.证人先明发的证言,证实先明发绰号“小四”,张俊波绰号“九哥”。2016年2月1日晚11点过,李某1开车搭载先明发、张俊波到井研云海国际喝酒,耍到次日凌晨1点左右,李某1又开车搭载先明发、张俊波回三江,开到千佛瓷砖厂附近时,李某1突然停车说“‘九哥’,你看不起我,我还借了一千元钱给你,我喊你打牌你不来,你要去和别人打”,之后让“九哥”还钱,“九哥”说明天还,李某1就坐在驾驶室转过身去用手打了张俊波两拳,张俊波遂下车往旁边的树林里走,李某1、先明发跟着下车没找到人。之后,李某1一人开车往三江走,先明发把张俊波从树林里叫出来,二人一起往三江走,不久李某1开车过来让他们上车,并说不动张俊波了,先明发和张俊波遂上车。李某1开车到三江某卫生院外停车,三人下车后见张俊波的哥哥站在卫生院旁边的三岔路口,张俊波的哥哥让张俊波一起回去,李某1不让张俊波走,并说自己欠了两百多万,还借了一千元给张俊波,张俊波还不和他打牌。张俊波的哥哥说一起去小区找赵某调解,李某1不愿意,张俊波的哥哥就往政府旁边的小区里走了。张俊波说要回家,遂朝白塔方向走,李某1手里拿了个东西追上去拦住张俊波,二人遂扭打在一起,先明发过去将二人拖开,先明发见张俊波手里拿着一把十多厘米长的刀,张俊波叫他走开。李某1朝白塔方向跑,没跑几米就摔倒了,李某1倒地后,张俊波追上去弯腰用刀继续往李某1身上乱捅,先明发就跑去小区里叫人,回来时见张俊波一个人朝派出所方向走,并说他去自首,李某1倒地处有一个老头,其称已报了警。先明发遂拨打了“120”电话,之后宋某也来了。案发当天,先明发戴了一顶棒球帽。16.原审被告人张俊波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2月1日21时许,李某1叫张俊波打牌,张俊波说没钱,李某1就拿了一千元给张俊波,之后又不打牌了,张俊波说把钱还给李某1,李某1让明天还,张俊波遂和其他人一起打牌。后李某1开车搭载先明发、张俊波到井研云海喝酒,耍到次日1时许,三人又开车回三江某,到千佛街附近时,李某1将车停下说张俊波不给他面子,不和他一起打牌,然后李某1在车里转身用拳头打了张俊波左脸几下,张俊波就下车跑进路边的树林里,先明发跟着下车找到张俊波,李某1则自己开车往三江某方向走,约20分钟后张俊波和先明发从树林里出来往三江走,李某1又开车回来让张俊波、先明发上车,途中李某1一直说张俊波不给他面子。到三江街上“唐二哥饭店”时李某1停车,张某打电话叫张俊波回家,李某1遂开车到三江镇政府外路口靠三江卫生院处见到张某,李某1又对张某说张俊波不给他面子,张某说找人调解,李某1不愿意,并到一旁打电话,张俊波以为李某1是找人来打架,就让张某先离开了。凌晨3时许,张俊波和先明发准备离开,李某1就从裤包里摸出一把刀阻拦,张俊波见状往三江某木瓜桥方向跑,没跑几步就被追上了,李某1用刀砍张俊波,张俊波就用手挡,右手小指被划伤了,张俊波遂从身上摸出一把弹簧刀(即匕首)朝李某1胸部捅,先明发过来拦住张俊波,张俊波推开先明发,并与李某1用刀互挥,李某1就跑,跑到白塔理发店门口时倒地,张俊波追上去又朝李某1背部乱捅数刀,还用脚踢了李某1头部一脚,李某1没有动,张俊波确认李某1死后朝政府方向的小区走,走到政府外吼了声“我把李某1杀了”,之后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张俊波辨认出投案时交给派出所民警的弹簧刀就是捅刺李某1所用刀具。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俊波在被害人李某1酒后对其纠缠而引发的冲突中,不计后果,持刀捅刺李某1,并在李某1倒地后,仍继续刺杀致李某1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张俊波作案后携作案凶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李某1酒后对张俊波无理指责、打骂,发案前又无端阻止张俊波离开,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综合张俊波犯罪的事实、情节及相关量刑考量因素,对张俊波应予从轻处罚。张俊波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辩护理由虽然成立,但原判已就相关事实、情节作出认定,并在量刑中充分考虑。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1刑初31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上诉人)张俊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爱  川审判员 翟  开  富审判员 李    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苏康宁(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