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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8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戴春华与乐晓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8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戴春华。被执行人:乐晓文。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戴春华与被执行人乐晓文买卖合同纠纷的本院(2000)新枧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00)新枧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内容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