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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金斌与上海娟燕商贸有限公司、朱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斌,朱峰,于静,上海娟燕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92号原告:金斌,男,197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翔,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清,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峰,男,1977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于静,女,1980年2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被告:上海娟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于静。原告金斌与被告朱峰、于静、上海娟燕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朱峰、于静、上海娟燕商贸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勤审 判 员  邬建云人民陪审员  董志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魏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