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XX与张圣灿、河南省金环亚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圣灿,河南省金环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2264号原告XX,(又名李晓鹏)男,汉族,生于2002年7月26日,住禹州市。法定代理人李同林,男,生于1970年9月3日,住址同上,系XX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军强,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圣灿,男,汉族,生于1993年7月13日,住鲁山县。被告河南省金环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9号祭城路街道办事处205房间。法定代表人:沙文辉,该公司经理。原告XX诉被告张圣灿、河南省金环亚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提供的被告河南省金环亚实业有限公司的身份信息及住址,使本院无法查找到被告河南省金环亚实业有限公司,导致被告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钊审 判 员 孙志博人民陪审员 王占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袁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