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财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刘颖、冯少青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颖,冯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财保109号申请人刘颖,女,1985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被申请人冯少青,男,198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申请人刘颖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冯少青名下的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龙海南苑3-2-2309房屋一套(保全价值675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冯少青名下的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龙海南苑3-2-2309房屋一套(保全价值675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限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