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428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与元江乐居热带水果商贸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元江乐居热带水果商贸城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428民初585号原告: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宾川路73号。法定代表人:苟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李军,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元江乐居热带水果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红河街道办兴元路12号。法定代表人:艾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智,云南周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地勘公司)与被告元江乐居热带水果商贸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方地勘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李军及被告乐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方地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乐居公司向原告南方地勘公司给付工程欠款371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53253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8日),共计724753元,2016年10月8日后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工程欠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元江热带水果商贸城(原称芒果国际城)地质勘察,按每米110元综合单价计算,勘察费总预算440000元,原告超预算量完成了初勘工作,并如约将《初步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提供给了被告。2014年12月29日,原、被告补充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元江热带水果商贸城售楼中心详勘工程,总费用31500元。原告完成详勘工作后如约向被告提供了《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细勘察)》。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逾期一日的违约金为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事后,被告仅于2015年2月10日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勘察费,其余勘察费用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决。被告乐居公司辩称,其与原告先后签订两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事实,但合同签订后,因原告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两份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原告也没有向其提供勘察成果,原告所称的工作成果未经其确认、认可,其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支付违约金,且原告主张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其工程勘察实际上是由昆明工程勘察公司承做的。总之,原告南方地勘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建议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南方地勘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南方地勘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南方地勘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乐居公司工商信息查询复印件1份、乐居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欲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2014年4月1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原件1份、2014年5月出具的《初步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复印件1份,欲证明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完成了工程勘察工作,并向被告方提交了勘察成果资料,但被告未按约付款,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3、2014年12月2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原件1份、2015年1月出具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复印件1份,欲证明乐居公司将售楼中心详勘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做,原告如期完成了工程勘察工作,并向被告方提交了勘察成果资料,但被告未按约付款,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4、水果商贸城建设照片4张,欲证明乐居公司在取得原告的勘察报告后在勘察土地上建盖了房屋;5、云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1张、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复印件1张,欲证明乐居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勘察费。被告乐居公司针对其答辩意见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5年3月9日,乐居公司与昆明工程勘察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复印件1份、岩土工程详细勘察任务书1份,欲证明乐居公司将热带水果商贸城的建筑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发包给昆明工程勘察公司承做;2、2015年2月27日,乐居公司与昆明中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复印件1份、昆明中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日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欲证明热带水果商贸城建设工程——电子商务中心工程是根据昆明工程勘察公司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设计及施工。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13日,南方地勘公司与乐居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约定:乐居公司委托南方地勘公司承担元江芒果国际城初步勘察(及以后详细勘察)任务;初步勘察预计钻探工作量4000米,详细勘察工作量待设计阶段详勘时布设工作量;勘察工作定于2014年4月15日开工,2014年5月25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本次勘察工作按每米110元综合单价计取费用,本次勘察费预算为440000元,勘察工作外业结束后,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50%,计220000元,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支付勘察人25%,计110000元,发包人在建筑物基础完成时支付勘察人20%,计88000元,剩余5%,计22000元,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给勘察人;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本建设项目详细勘察待设计阶段时仍由本合同勘察人承担勘察任务,工作单价不变,勘察工作量按国家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布设。事后,南方地勘公司按约开展初步勘察工作,2014年5月,南方地勘公司向乐居公司提交了东南亚(中国·元江)热带水果商贸城建设项目建筑场地初步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然而,乐居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南方地勘公司支付勘察费用。2014年12月29日,乐居公司与南方地勘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约定:乐居公司委托南方地勘公司承担热带水果商贸城售楼中心详勘任务;预计勘察工作量为共布设钻孔12个,孔深15—20米,钻探工作量210米,剪切波速测试孔2个,孔深20米,波速测试工作量40米,预计总工作量250米;合同签订后次日进场施工,现场工作完成后25日内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综合单价110元/米计取费用;本工程勘察费用预算为31500元,合同生效3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应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费用;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钻机进场运输及搬迁费用来回共计4000元,由发包方承担,本次勘察总费用为31500元(施工费用27500元+钻机运输及搬迁费用4000元),2015年2月8日前付清《中国·元江芒果国际城建设项目初勘项目》全部工程款440000元。事后,南方地勘公司按约开展详勘工作,并于2015年1月底向乐居公司提交了东南亚(中国·元江)热带水果商贸城售楼中心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细勘察)。2015年2月10日,乐居公司向南方地勘公司支付了10万元初步勘察费。其余勘察费用经南方地勘公司催要未果。现南方地勘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决。另查明,南方地勘公司具有云南省建设厅颁发的乙级工程勘察证书,证书编号为234806—KY;2015年2月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3年期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6%;在诉讼中,南方地勘公司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云0428民初585号民事裁定,对乐居公司的财产在724753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查封,南方地勘公司预交了4144元保全费。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南方地勘公司与乐居公司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该两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对原、被告均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各自义务。南方地勘公司按合同约定开展了初勘及详勘工作,并按约向乐居公司提交了东南亚(中国·元江)热带水果商贸城建设项目建筑场地初步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东南亚(中国·元江)热带水果商贸城售楼中心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细勘察)。然而,乐居公司仅以2015年2月10日向南方地勘公司支付了10万元初勘费,乐居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构成了违约行为。现原告南方地勘公司要求判令乐居公司及时给付尚欠勘察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乐居公司未按约给付勘察费用,其行为已违约,现南方地勘公司要求乐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理由成立。对乐居公司提出南方地勘公司并未实际履行勘察合同及未将勘察报告提交给乐居公司的辩解,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相一致,且乐居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乐居公司提出其工程勘察实际上是由昆明工程勘察公司承做的辩解,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南方地勘公司不予认可,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也不予采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中南方地勘公司要求按日千分之一计收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乐居公司提出对过高的违约金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调整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为标准,本院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以年利率9%计算。因此,对南方地勘公司在本案中诉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中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南方地勘公司与乐居公司在第二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中约定初勘费用440000元在2015年2月8日之前付清,因此,初勘费用的逾期日期应从2015年2月9日开始计算。对31500元详勘费用的逾期日期按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经分段计算后,上述371500元工程款本金至2016年10月8日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为55791.92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元江乐居热带水果商贸城有限公司向原告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给付工程款371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5791.92元(暂计收至2016年10月8日),共计427291.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2016年10月8日后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9%计算至371500元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元江乐居热带水果商贸城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48元,由原告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负担3339元,被告元江乐居热带水果商贸城有限公司负担7709元。保全费4144元,由原告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负担2136元,由被告元江乐居热带水果商贸城有限公司负担20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不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宗春明审 判 员  吴世莉人民陪审员  邓云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钱俊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