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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0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王某申请执行任某、王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0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7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任某,男,1960年5月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王某,男,195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王某申请执行任某、王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4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任某、王某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任平立在汝州市风穴办事处烟风路蔡庄东有房产一处(汝房权证风穴办字第2005200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任平立位于汝州市风穴办事处烟风路蔡庄东的房产一处(汝房权证风穴办字第2005200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志军审判员  于延鹏审判员  牛振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子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