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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杭州韩富润滑油有限公司与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韩富润滑油有限公司,潘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5民初2098号原告:杭州韩富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杭州市拱墅区花园岗街111号。法定代表人:王贵花。委托代理人:吴礼军,系公司员工。被告:潘辉,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歙县。原告杭州韩富润滑油有限公司诉被告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款项1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于天麟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韩富润滑油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礼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查明,被告潘辉于2015年9月12日向原告杭州韩富润滑油有限公司购买价款为1700元的润滑油,迄今未付货款,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韩富润滑油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7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潘辉负担。原告杭州韩富润滑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潘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于天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