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王晚景与山西潞安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4执47号山西潞安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公司与王晚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治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长仲裁字第012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一、山西潞安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王晚景已付购房款总额554612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王晚景自2013年11月16日至2014年4月17日的违约金19800元。二、承担案件仲裁费8834元、执行费346.35元。将以上款项汇入如下帐户:收款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长治市农业银行潞丰支行帐户:04702001040005489执行员 :张树苗联系电话:0355-219****执行员 张 树 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国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