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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冠雅印花厂、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冠雅印花厂,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陆志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冠雅印花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投资人:陆志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李明喜,总经理。原审被告:陆志源,住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冠雅印花厂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陆志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63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由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审理更为适宜。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蔡 蕾 关注公众号“”